图书质量保障体系
(1997年6月26日新闻出版署令 第8号 公布 自1997年6月26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出版管理条例》,建立和实施严格、有效、可操作的图书质量保障体系,是实现图书出版从扩大规模数量为主向提高质量效益为主的转变,提高图书出版整体水平,繁荣社会主义出版事业的重要措施。
第二条 建立和实施图书质量保障体系的指导思想: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体现出版工作自身规律的出版体制为目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精神文明重在建设,繁荣出版重在质量的思想,把能否提高图书质量当作衡量出版工作是否健康发展、检验出版改革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志。提高认识,强化管理,使出版事业朝着健康、有序、优质、高效的方向发展。
第三条 实施图书质量保障体系的基本原则:图书质量保障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要有严密的组织,需要各出版社、出版社的主管部门、各级出版行政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形成网络;要有科学、严格、有效的机制,根据图书生产、销售和管理的规律,分部门、分阶段、分层次组织实施,分清任务,明确责任,提高管理和运行水平;要有称职的队伍,各单位要制定计划,对各级、各类的出版从业人员,特别是从事编辑工作和出版行政管理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和培训,提高思想、政策、职业道德、专业技术水平。
第四条 加强图书出版法制建设。加强图书出版的法制建设,是图书质量保障体系正常、有效实施的根本保证。国务院颁布的《出版管理条例》是出版行业的重要法规,也是图书质量保障体系依法实施的保证。各级出版行政部门要依据《出版管理条例》,做到依法管理,对违反《出版管理条例》和《图书质量保障体系》的行为,要依据相应的法规和规定,坚决予以查处,以维护社会主义出版法规和规定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出版社主管部门和出版社在认真执行《出版管理条例》和《图书质量保障体系》的同时,还可根据这些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和出版社内部的管理规定、制度,提高图书出版管理水平。
第二章 编辑出版责任机制
第一节 前期保障机制
第五条 坚持按专业分工出书制度。按专业分工出书对于发挥出版社的专业人才、资源优势和特点,为本行业、本部门、本地区服务,提高图书质量,形成出版特色,具有重要作用。各出版社必须严格按照新闻出版署核定的出书范围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加强选题策划工作。
(一)图书质量的提高,首先取决于选题的优化,优化的第一步要搞好选题的策划工作。
(二)策划是出版工作的重要环节,出版社的全体编辑人员应认真履行编辑职责,积极参与选题的策划工作。
(三)出版社编辑人员在策划选题时,要注意广泛收集、积累、研究与本社出书范围有关的信息,注意加强与有关学术、科研、教学、创作等部门和专家、学者的联系,倾听他们的意见,提高策划水平。
第七条 坚持选题论证制度。选题质量的低劣,直接影响图书质量,也影响出版社的整体出版水平。出版社要对选题进行多方面的考察,既要从微观上论证选题的可行性,又要从宏观上考虑各类选题的合理结构,为此要注意以下三点:
(一)选题论证应当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 “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服务 ”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始终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在此前提下,注意经济效益,力争做到“两个效益”的最佳结合。使选题论证结果符合质量第一的原则,符合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增进效益的总体要求。
(二)要加强调研工作,充分运用各方面的信息资源和群体的知识资源,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研究有关的学术、学科发展状况,了解读者的需求,掌握图书市场的供求情况,使选题的确定建立在准确、可靠、科学的基础上。
(三)坚持民主和集中相结合的论证方法。召开选题论证会议,论证时,人人平等,各抒己见,重科学分析,有理有据,力争取得一致意见。在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下,由社长或总编辑决定。
第二节 中期保障机制
第八条 坚持稿件三审责任制度。审稿是编辑工作的中心环节,是一种从出版专业角度,对书稿进行科学分析判断的理性活动。因此,在选题获得批准后,要做好编前准备工作,加强与作者的联系。稿件交来后,要切实做好初审、复审和终审工作,三个环节缺一不可。三审环节中,任何两个环节的审稿工作不能同时由一人担任。在三审过程中,始终要注意政治性和政策性问题,同时切实检查稿件的科学性、艺术性和知识性问题。
(一)初审,应由具有编辑职称或具备一定条件的助理编辑人员担任(一般为责任编辑),在审读全部稿件的基础上,主要负责从专业的角度对稿件的社会价值和文化学术价值进行审查,把好政治关、知识关、文字关。要写出初审报告,并对稿件提出取舍意见和修改建议。
(二)复审,应由具有正、副编审职称的编辑室主任一级的人员担任。复审应审读全部稿件,并对稿件质量及初审报告提出复审意见,作出总的评价,并解决初审中提出的问题。
(三)终审,应由具有正、副编审职称的社长、总编辑(副社长、副总编辑)或由社长、总编辑指定的具有正、副编审职称的人员担任(非社长、总编辑终审的书稿意见,要经过社长、总编辑审核),根据初、复审意见,主要负责对稿件的内容,包括思想政治倾向、学术质量、社会效果、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规定等方面做出评价。如果选题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内容,属于应当由主管部门转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重大选题、或初审和复审意见不一致的,终审者应通读稿件,在此基础上,对稿件能否采用作出决定。
第九条 坚持责任编辑制度。图书的责任编辑由出版社指定,一般由初审者担任。除负责初审工作外,还要负责稿件的编辑加工整理和付印样的通读工作,使稿件的内容更完善,体例更严谨,材料更准确,语言文字更通达,逻辑更严密,消除一般技术性差错,防止出现原则性错误;并负责对编辑、设计、排版、校对、印刷等出版环节的质量进行监督。为保证图书质量,也可根据稿件情况,适当增加责任编辑人数。
第十条 坚持责任设计编辑制度和设计方案三级审核制度。图书的整体设计,包括图书外部装帧设计和内文版式设计。设计质量是图书整体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提高图书的整体设计质量,是提高图书质量的重要方面。出版社每出一种书,都要指定一名具有相应专业职称的编辑为责任设计编辑,主要负责提出图书的整体设计方案、具体设计或对委托他人设计的方案和设计的成品质量进行把关。图书的整体设计也要严格执行责任设计编辑、编辑室主任、社长或总编辑(副社长或副总编辑)三级审核制度。
专业校对是出版流程中不可缺少的环节,直接影响图书的质量。出版社应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校对人员,负责专业校对工作。出版社每出一种书,都要指定一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校对人员为责任校对,负责校样的文字技术整理工作,监督检查各校次的质量,并负责付印样的通读工作。一般图书的专业校对应不低于三个校次,重点图书、工具书等,应相应增加校次。终校必须由本社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校对人员担任。聘请的社外校对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和丰富的校对经验。对采用现代排版技术的图书,还要通读付印软片或软片样。
第十二条 坚持印刷质量标准和《委托书》制度。出版社印制图书必须到有“书报刊印刷许可证”的印装厂印制。印装厂承接图书印制业务时,必须查验出版社开具的全国统一的由新闻出版署监制的《委托书》,否则,不得承印。印制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技术监督部门和出版行政部门制定的有关书刊印刷标准和书刊印刷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坚持图书书名页使用标准。图书书名页是图书正文之前载有完整书名信息的书页,包括主书名页和附书名页。主书名页应载有完整的书名、著作责任说明、版权说明、图书在版编目数据、版本记录等内容;附书名页应载有多卷书、丛书、翻译书等有关书名信息。图书书名页是图书不可缺少的部分,具有重要信息价值。出版社出版的图书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坚持中国标准书号和图书条码使用标准。中国标准书号是目前国际通用的一种科学合理的图书编码系统。条码技术是国际上通行的一种主要的信息标识技术,图书使用条码技术,有利于图书信息在销售中的广泛、快捷地传播、使用。出版社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正确使用中国标准书号和条码技术。
第三节 后期保障机制
第十五条 坚持图书成批装订前的样书检查制度。印装厂在每种书封面和内文印刷完毕、未成批装订前,必须先装订10本样书,送出版社查验。出版社负责联系印制的业务人员、责任编辑、责任校对及主管社领导,应从总体上对装订样书的质量进行审核,如发现问题,立即通知印装厂,封存待装订的印成品并进行处理;如无问题,要正式具文通知印装厂开始装订。出版社应在接到样书后3日内通知印装厂。印装厂在未接到出版社的通知前,不得擅自将待装订的印成品装订出厂。
第十六条 坚持出书后的评审制度。出版社要成立图书质量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具有高级职称的在职或离职的编辑以及社会上的专家学者组成,定期对本社新出版的图书的质量进行认真的审读、评议。出版社根据评议结果,奖优罚劣,并对质量有问题的图书,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七条 坚持图书征订广告审核制度。出版社法人代表应对本版图书的广告质量负全部责任。出版、发行单位为推销图书印制的征订单和广告,必须事先报出版社审核,经出版社法人指定的部门负责人和责任编辑审核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后,才可印制、散发。
第十八条 坚持图书样本缴送制度。出版社每新出一种图书,应在出书后一个月内,按规定分别向新闻出版署、中宣部出版局、中国版本图书馆、北京图书馆缴送样书一册(套)备查。
第十九条 坚持图书重版前审读制度。图书重版有利于扩大图书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因此,更需要对图书内容质量严格把关。出版社出版的新书首次重版前,必须组织具有高级职称的编辑人员(含具有高级职称的离退休者)对图书内容和质量重新进行审读,写出书面审读意见,由社长或总编辑核定。
第二十条 坚持稿件及图书质量资料归档制度。出版社应将稿件连同图书出版合同、稿件审读意见、稿费通知单、印刷委托书、排印单、样书等一起归档。同时还必须把图书出版过程中每一环节的质量情况以及读者和学术界对图书质量的意见,书评和各种奖励或处罚情况,采用表格形式记录在案并归档,便于对图书质量整体情况进行分析研究,提高图书出版质量的管理水平。
第二十一条 坚持出版社与作者和读者联系制度。出版社要保持同作者和读者长期、紧密的联系,依靠作者,并在可能的条件下为作者的创作、研究提供必要条件;同时,倾听作者和读者对图书质量的意见,及时改进工作。
第三章 出版管理宏观调控机制
第一节 预报机制
第二十二条 坚持年度选题计划审批和备案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和出版社的主管部门负有对所辖、所属出版社选题计划的审批责任,必须按有关法规、规定严格把关;同时要送交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门备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和出版社主管部门批准的各出版社的选题计划,必须报新闻出版署备案。新闻出版署可对导向、总量、结构和趋势等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对不符合国家法规、规定的选题进行调整或通知撤销。
第二十三条 坚持重大选题备案制度。对涉及政治、军事、安全、外交、宗教、民族等敏感问题的重大选题和其他需宏观调控的重大选题,必须按照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履行备案手续。凡列入备案范围内的重大选题,出版社在出版之前,必须报新闻出版署备案,未申报备案或报来后未得到备案答复的,一律不得出版。重大选题备案的一般程序是:先由出版社写出申请报告和对稿件的审读意见(写明没有把握要请示的问题),连同稿件一并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经审读稿件后如认为有出版价值,再正式向新闻出版署申报备案,申报时,应当填写备案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的报告;(二)稿件;(三)出版社的上级主管部门的具体审读意见。
上述备案材料不齐备时,新闻出版署负责备案的部门不予受理。新闻出版署受理备案之后,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答复。
第二十四条 坚持对全国发排新书目的审核制度。《全国发排新书半月报》是国家出版行政部门及时了解出版信息,掌握出版动态的重要资料。各出版社要按时、认真报送发排新书目,以便于国家出版行政部门审核研究,对倾向性问题,及时发现,及时解决。
第二节 引导机制
第二十五条 坚持出版通气会制度。由中宣部和新闻出版署主持的出版通气会,定期召开,由有关部委、省委宣传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负责同志参加,主要贯彻中央和国务院的新精神,通报出版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对全国的出版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第二十六条 坚持出版法规强化培训制度。针对出版工作中发生的值得注意的新问题,中宣部、新闻出版署召集有关出版社及其党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举办强化培训班,学习出版法规,分析研究问题,制定整改措施。
第二十七条 坚持舆论引导制度。出版行政部门应充分发挥各种新闻传播媒体的宣传引导作用,围绕提高图书质量,通报政策、沟通信息、交流经验、评荐好书、批评坏书。
第二十八条 坚持制定和实施中长期出版规划制度,加强对制定年度选题计划的指导。制订规划的目的是抓导向、抓质量,促进图书出版整体质量的提高,推动出版事业长期、稳定地发展。新闻出版署主要做好国家五年重点图书出版规划、重要门类的选题出版规划以及国家重点出版工程的制定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和出版社的主管部门也要根据地区、部门的特点和需要,制订好地方和部门出版规划。规划务求精当、突出重点、体现导向。搞好年度选题计划对于提高图书质量十分关键。新闻出版署一般于本年度末对下一年度制定选题计划的指导思想和重点内容提出原则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和出版社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提出具体实施意见。
第二十九条 坚持出版基金保障制度。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和出版社的主管部门以及各出版社要创造条件,面向社会,多渠道筹集资金,建立多层次、多形式的出版基金,发挥经济政策的引导和调控作用,扶持优秀图书的出版。同时要制定科学、可行的基金管理和使用办法。
第三节 约束机制
第三十条 坚持出版社年检登记制度。出版社年检实行“一年一自检,两年一统检”,即每年出版社结合总结工作,自我检查;每两年由新闻出版署组织全国出版社统一检查。统一年检是在学习和总结的基础上,先由出版社进行自查,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写出总结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提出意见后,报新闻出版署核验批准。经新闻出版署批准合格者,可以办理换证登记手续。不合格者,给予暂缓登记处分,停止其出版业务。暂缓登记期自发文之日起六个月。六个月内,经整改仍达不到年检登记基本条件者,取消其出版社登记资格及出版者前缀号。
第三十一条 坚持书号使用总量宏观调控制度。合理控制书号使用总量,有利于优化选题、调整结构、提高质量,保证重点图书、学术著作的出版,也有利于出版资源的合理配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出版社主管部门和出版社必须严格执行新闻出版署制定的有关对书号使用总量进行宏观调控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坚持图书跨省印制审批制度。凡跨省印制的图书,由出版社持印制《委托书》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办理出省印制手续,再到承印厂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办理进省印制手续。《委托书》必须由两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分别审核批准,否则承印厂不得承接。
第三十三条 坚持图书售前送审制度。加强对批发、零售样书的售前审核,是有效控制图书负面影响的重要手段之一。图书市场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批发、零售样书的售前审核,不论是批发市场还是零售市场(摊点),凡进场(摊点)销售的图书必须报经当地图书市场管理部门审核,未经报审批准,不得批发、零售;擅自批发、进货销售者,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同时,图书市场管理部门,要严格依法办事,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节 监督机制
第三十四条 坚持随机抽样审读制度。各级出版行政部门要有重点、有目的、有针对性地组织有经验、有水平的审读人员,对所辖地区出版社出版的和市场上销售的图书内容进行随机抽样审读,对优秀图书要向读者大力推荐;对有问题的图书要及时处理并向上报告;对倾向性问题要及时向上汇报,向下打招呼。
第三十五条 坚持图书出版定期综合分析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要对本地区各出版社出版的图书进行跟踪了解,每半年对已出版的图书做一次综合性分析(包括重点书审读情况,出书结构、特点、趋势、问题等),写出书面报告,报新闻出版署。
第三十六条 坚持图书编校、印装质量检查制度。编校、印装质量是图书整体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图书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产生重要影响。坚持经常性地对图书编校、印装质量进行检查,有利于提高图书的整体质量。各出版社和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制定的图书质量管理规定,每年至少分别进行两次图书编校、印装质量检查。新闻出版署也将每年不定期对部分图书进行抽样检查。对不合格的图书或不合格图书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的出版社,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 坚持图书市场的动态监测制度。巩固和完善图书市场动态监测网络,有利于图书市场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各地图书市场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到信息准确,反映灵敏,措施有力。
第五节 奖惩机制
第三十八条 坚持优秀图书奖励制度。奖励优秀图书,有利于调动广大出版工作者的积极性,有利于向广大读者推荐优秀图书,从而促进图书质量的提高。各级出版行政部门和出版社,应严格执行中央和国务院有关图书评奖的规定,并认真做好优秀图书评奖工作。特别是中央宣传部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的“一本好书奖”和新闻出版署主办的国家级政府奖“国家图书奖”及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组织的“中国图书奖”的评选工作。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和有关部门也可根据有关规定开展地区和部门内的优秀图书评奖活动,并使之制度化。
第三十九条 坚持优秀编辑出版人员表彰制度。编辑队伍是提高图书质量的主办军。新闻出版署、人事部每五年评选一次“出版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每两年评选一次“百佳出版工作者”、每五年评选一次“韬奋奖”。各级出版行政部门要分层次、分门类定期做好编辑出版人员的表彰工作,充分调动编辑出版人员的积极性,鼓励他们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和业务水平。
第四十条 坚持优秀和良好出版社表彰制度。在全国出版社年检的基础上,评选出优秀出版社和良好出版社,予以表彰,对鼓励出版社坚持正确出版方向,提高图书质量,办出特色具有重要意义。每次全国统一年检结束后,评选出良好出版社,然后在良好出版社中,评选出优秀出版社。对受到表彰后出现问题的出版社,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四十一条 坚持对违规出版社和责任人的处罚制度。本着依法管理,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原则,对出版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出版行政管理规定的图书的出版社和责任人要严肃处理。各级出版行政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除对违规图书根据定性作出处理外,对出版社则根据所犯错误的性质,依据有关法规和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处罚包括:批评、警告、没收利润、罚款、停止某一编辑室业务、停止某一类图书出版权、全社停业整顿、吊销社号;对因渎职导致出版坏书、出版社被停业整顿或被吊销社号的,出版社有关责任人必须调离出版业务岗位,有关领导者不得再担任出版社领导职务,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节 责任机制
第四十二条 坚持分级管理责任制度。各级出版行政部门,肩负着党和政府赋予的重要管理职责,应尽职尽责,做好管理工作。一旦出现问题,涉及哪一级,就追究哪一级部门的领导责任。坚决杜绝那种日常管理不负责任,出了问题推卸责任的现象。
第四十三条 坚持主管、主办单位负责制。主管、主办单位对所属出版社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必须切实承担起管理的职责。要指定部门,并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既要指导、监督所属出版社自觉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多出好书,同时也要为出版社出好书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四十四条 坚持出版社业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出版行政部门应根据国家制定的有关出版从业人员(包括出版社负责人、编辑、校对等)资格认定标准和业绩考核办法,定期、分层次、分类别对出版社的业务人员进行资格认定和业绩考核,考核前先培训,合格者,持证上岗;不合格者,要下岗再培训,经再培训考核仍不合格者,调离业务岗位。
第四章 社会监督机制
第四十五条 坚持出版行业协会监督制度。出版行业协会是出版行政部门的有力补充。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中国编辑学会、中国书刊发行协会、中国印刷技术协会以及其他专业协会和各地相应的团体,都应根据各自的特点建立和完善行规行约,从保护会员合法权益和履行应尽义务的角度,在图书质量保障方面,做好自我约束和调研、咨询、协调、监督工作,形成网络。
第四十六条 坚持社会团体监督制度。各种群众团体、学术组织集中了社会各方面的人才,代表着社会上广大群众的利益,反映各阶层群众的呼声。出版行政部门、出版社主管部门和出版社要紧紧依靠他们,同他们建立固定的联系渠道,主动征求、随时听取他们对提高图书质量的意见、建议,不断改进工作。
第四十七条 坚持读者投诉反馈制度。广大读者既是对图书质量进行社会监督的主要力量,也是出版行政部门搞好宏观调控的社会基础。出版行政部门要充分重视和发挥读者的监督作用,认真对待读者对图书质量问题的投诉,本着实事求是、真诚负责的态度,对质量不合格的图书,要按有关规定坚决处理。出版社有义务解决读者投诉提出的问题并予以回复,使读者满意。
第四十八条 坚持社会舆论监督制度。出版行政部门和出版社对社会各界人士通过各种媒介对图书质量发表的意见要予以高度重视,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对维护良好的出版秩序,依法进行出版行政管理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有利于抵制部门和地方保护主义对图书质量保障体系的干扰,防止出版行政部门在行使管理职权时,有法不依、滥用职权,甚至执法犯法。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体系》由新闻出版署制定并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出版社的主管部门和出版社可根据本《体系》的有关原则,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和本社的具体实施细则,并报新闻出版署备案。
第五十条 本《体系》自发布之日起生效。